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登记离婚吗?
我最近打算和另一半登记离婚,我觉得对方在婚姻里有过错,给我造成了伤害,我想知道在登记离婚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呢?我主要想了解登记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之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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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适用于登记离婚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讲,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因为一方有重大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伤害,包括精神伤害或者物质伤害,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就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一方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不过呢,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持了。也就是说,要是在登记离婚签协议的时候,无过错方明确说不要离婚损害赔偿了,之后再反悔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是不支持的。另外,有权在登记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是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总之,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但要注意协议时是否放弃了该项权利。 相关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 登记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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