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在国内的犯罪行为是怎么用刑法来判定的呢?比如说,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国内,或者只有一部分在国内,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我不太清楚刑法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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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首先,这里的“领域”包含了很多方面,通俗易懂来讲,就是我们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它不仅包括陆地领土,像我们脚下实实在在的土地,还包括我国的内水,也就是江河、湖泊等水域,以及领海和领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判定标准,刑法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就好比一个人在国内偷了东西,从他实施偷东西这个行为,到最后东西被他偷走,整个过程都在国内完成,这毫无疑问就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第二种情况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举个例子,有人在国内向国外的目标发射了一枚有危害的装置,行为是在国内做的,但结果影响到了国外,这种也算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第三种情况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比如国外有人通过网络手段,对国内的公司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在国外,但公司的损失发生在国内,同样也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殊的情况,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为了维护国家之间正常的外交关系和交往。另外,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的,适用该规定。还有就是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这是考虑到香港、澳门的特殊历史和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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