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什么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一部新的刑法生效之后,对于它生效之前发生的那些还没经过审判,或者虽然审判了但判决还没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这部新刑法有适用的效力,那就是有溯及力;要是不能适用,那就没有溯及力。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关于刑法溯及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一是从旧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说只能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律,新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新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没有效力。
二是从新原则。它和从旧原则相反,是指新法律有溯及力,要适用新法律,而不适用旧法律。
三是从新兼从轻原则。意思是原则上适用新法律,但如果旧法律处罚更轻的话,就适用旧法律。
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律,但是当新法律处罚更轻的时候,就适用新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既考虑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就是一般情况下按旧法处理;同时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当新法律处罚更轻时,适用新法律,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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