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中国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最近遇到个事儿,一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现在被查出来了,不知道是按新刑法还是旧刑法来判,不太清楚这个不溯及既往原则具体是怎么规定和应用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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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新的刑法一般不能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进行适用和处罚。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时,就适用新法。例如,在旧法中某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且处罚较重,而在新法中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罚更轻,那么就按照新法来处理。这样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连贯性,又体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精神,避免了因法律的变更而使被告人受到更重的处罚。同时,对于已经依照旧法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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