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刑法对于假释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旧刑法里关于假释的具体规定。我最近遇到一个跟假释相关的事情,不确定按照旧刑法该怎么处理,所以想弄清楚旧刑法中假释的条件、程序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这个事情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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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旧刑法通常指的是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旧刑法中关于假释的规定。 首先是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有明显的改过自新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和一贯表现,判断其释放后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行为等。 其次是假释的程序。旧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也就是说,假释并不是犯罪分子自己或者家属申请就能直接获得的,必须由执行刑罚的机关,如监狱等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符合条件才会裁定假释。 最后是假释的考验期限。1979年《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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