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赠送的财物该如何处理?


恋爱中赠送财物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恋爱中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互相赠送财物,这种情况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般来说,一旦赠与完成,财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方,赠与人不能随意要求返还。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当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行为就完成了 。比如,恋爱时一方送另一方一条普通项链,这就属于这种单纯为增进感情的赠与,通常不用返还。 其次,如果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在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返还的话,法院会酌情处理。要是赠与方因为赠与行为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么受赠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体现,虽然这主要是关于彩礼的规定,但在处理这类以结婚为目的的贵重物品赠与时可作参考。比如送了对方一枚昂贵的钻戒作为订婚信物,之后没能结婚,而送钻戒的一方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要求对方返还钻戒。 另外,如果存在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或者女方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这种情况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比如,一方以恋爱结婚为由,不断向对方索要大量钱财,分手后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 还有,如果赠与的财物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例如答应赠与对方一件物品,但还没交付,此时赠与人就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 总之,恋爱中赠送财物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