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谈恋爱花的钱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还吗?


分手后谈恋爱花的钱是否需要归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看这些花费的性质: **一、借款性质的花费需要归还** 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明确以借款的方式给另一方钱,比如一方因经济困难向另一方借钱,并出具了借条或者有明确的借款聊天记录等证据,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当恋爱关系结束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 **二、赠与性质的花费分情况讨论** 1. 一般赠与:恋爱期间,双方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财物,如送花、送小礼物、吃饭看电影等日常开销,这些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行为。一旦受赠人接受了赠与,赠与行为即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分手后一般不需要归还。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附条件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如果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赠与,比如购买房产、车辆、支付大额彩礼等,由于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当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归还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共同消费的花费一般不需要归还**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如一起旅游、吃饭、看电影等支出,属于双方共同享受的消费,分手后通常不需要一方单独承担或者归还另一方。这些消费是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不属于可以要求返还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