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土地该如何进行分配?


拆迁土地的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合理,以下是具体的分配方式及相关依据: 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并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依据《征收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及使用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应主要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户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权益,也不能违法进行老户、新户以及女儿户等的划分。具体分配情形如下: - 当村民土地被完全征收时,其土地补偿费应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基金。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之解散,土地补偿费的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平均分配给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 - 对于已经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若仅被部分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仍应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20%留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基金。 - 对于尚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征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应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剩余部分留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基金。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根据不同的安置情况支付给相应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