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时的开销能否要回来?


分手后,恋爱时的开销能否要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对于一般的消费性赠与,比如恋爱期间请对方吃饭、看电影等日常开销,以及在特殊节日送的小礼物等,这些通常被视为一般性的赠与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赠与一旦完成,在没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也就是说,这些开销一般是要不回来的。这是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和恋爱关系,是一种自愿的、无偿的行为,符合人们在恋爱中的普遍行为模式。例如,情侣在情人节互赠礼物,这种行为就是基于感情的表达,很难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 其次,如果开销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在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后来双方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登记结婚,那么男方就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再次,如果开销属于借贷性质,即一方明确表示是借给另一方的款项,那么在分手后,出借方是可以要求借款方返还的。因为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例如,一方在恋爱期间因为经济困难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了借条,那么在分手后,出借方凭借借条等证据可以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 最后,如果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即一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方返还不当利益。比如,一方在恋爱期间利用对方的信任,骗取对方的财物,这种情况下,被骗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总之,分手后恋爱时的开销能否要回,要根据具体的开销性质来判断,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