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恋爱里的开销分手了能要回吗?

我和对象在恋爱期间有不少开销,像一起吃饭、送礼物、特殊节日发红包之类的。现在我们分手了,我不太清楚之前那些开销能不能要回来,具体哪些能要,哪些不能要,还请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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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恋爱里的开销在分手之后能否要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一般赠与性质的开销通常是无法要回的。比如在恋爱期间,一方主动发一些带有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像“520”“1314”等,以及在特殊时间,如七夕节、生日时发的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红包,或者在红包上注明“爱你”“亲爱的”之类的,这些都会被算作一般赠与。还有消费性赠与,即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由于消费的现金已不存在,且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例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看电影费用,分手后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其次,为了讨得对方欢心而赠与对方的贵重物品,如贵重首饰、包包、汽车等,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若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财产转移就无法要回。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撤销情形,赠与无法撤销。 然而,有些情况下的开销是可以要回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种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比如彩礼,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赠与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另外,如果是借款性质的开销,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例如,一方明确向另一方表示是借款,并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等字样,分手后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偿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总之,在恋爱期间涉及经济往来时,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或者借款等行为,最好有明确的约定和证据,以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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