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刑法对于假释有什么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旧刑法里关于假释的规定。最近遇到个事儿,和假释有关,但不清楚旧刑法咋说的。我想知道旧刑法中,符合啥条件能假释,假释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还有假释期间有啥限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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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旧刑法一般指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在1997年被新的刑法所替代。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旧刑法中关于假释的规定。 首先,是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这里所说的“确有悔改表现”,就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悟。“不致再危害社会”则是指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改造表现等因素,认为其在假释后不会再次实施犯罪,对社会的安全不会造成威胁。 其次,是假释的程序。依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建议书后,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才会裁定予以假释。这里的“立功事实”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况。 最后,是假释的考验期限和监督。按照1979年《刑法》第七十四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要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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