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是户主签字是否有效?


拆迁不是户主签字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户主是房屋所有权人,正常情况下,应该由户主签字协议才有效。这是因为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协议,要生效需要主体亲自参与并表达真实意思。要是不是户主签字,很难说这是户主真实意愿。比如,户主都不知道这个签字的事儿,那肯定不能随便认定协议有效。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要是有户主的合法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签,那么代签的行为是有效的。这就好比你让别人帮你办事,给了他明确的授权,他按你的要求做的事就是有效的。 另外,如果其他家庭成员签字,事后得到了户主的追认,也就是户主后来认可了这个签字行为,那么协议也可能有效。还有就是,如果其他家庭成员签字时有表见代理的外观,使得拆迁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字,合同同样可能被认定有效。比如,长期以来都是这个家庭成员在处理房屋相关事务,拆迁方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户主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对表见代理情况的法律依据。 此外,即使双方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些情形下协议也是无效的。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协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协议;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规定,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拆迁协议。 相关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追认:是指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