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什么原则?
我对法律不太懂,最近在学习刑法知识,看到说刑法有溯及力这个概念,但不清楚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到底采取什么样的规定。想知道这个具体是怎么回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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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通俗来讲,就是刑法对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能不能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说这一刑法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说它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对于刑法生效前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来处理。这是因为在行为发生时,人们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的,如果用新的法律来处理过去的行为,可能会让人们感到无所适从,也不符合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要求。 而从轻原则是指,如果新的刑法规定处罚比旧法更轻,那么就适用新的刑法。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例如,原来的法律规定某一犯罪行为要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而新的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判处1到5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该犯罪行为,就适用新的法律来量刑。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对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所以,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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