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信息罪是如何认定的?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淫秽信息。根据相关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不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在行为认定方面,传播淫秽信息通常表现为通过各种途径扩散淫秽信息,比如在网络上发布、在现实中售卖、出租淫秽物品等。这里的传播包括公开或者秘密地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淫秽内容。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详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数额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总之,传播淫秽信息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