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有点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怎么界定的。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分享一些可能不太合适的内容,我就很疑惑,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呢?是看传播的物品内容,还是传播的方式、范围这些因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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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指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淫秽物品”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不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 其次,构成此罪需满足“传播”和“情节严重”两个条件。“传播”就是通过出借、赠送、展示、讲解等方式,将淫秽物品散布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情节严重”主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比如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等,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则不构成此罪,而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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