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传播污秽物品牟利这方面特别疑惑。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触犯了这个法律,是传播的数量、获利情况,还是其他方面有具体标准呢?就想弄清楚这方面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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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简单来说,就是以赚钱为目的,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在制作、复制、出版方面,如果达到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其次,在贩卖方面,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会被立案。 然后,从传播行为来讲,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也会达到立案标准。 最后,要是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同样会被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获取钱财等利益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 立案追诉:就是当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立案标准时,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展开刑事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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