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该如何释义?

我在处理一份合同相关事务时,看到《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但不太理解其具体含义。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讲的是什么,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运用,它所规范的内容对我这份合同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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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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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承接。《民法典》中对应原《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条文是第七百四十五条。该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里面的几个关键概念。所有权大家比较好理解,就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一家租赁公司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用于出租,这家租赁公司就是这些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与租赁物进行交易的人。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租来的设备卖给了乙,乙并不知道这个设备是甲租来的,乙就是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没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登记,当租赁物被承租人拿去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出租人不能以自己是所有权人来否定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公司把一台设备租给乙公司,没有对这台设备的所有权进行登记。乙公司又把这台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这时候甲公司就不能以自己是设备所有权人要求丙公司返还设备。但如果甲公司对设备所有权进行了登记,那么即使乙公司把设备卖给丙公司,甲公司也可以凭借登记对抗丙公司,要求丙公司返还设备。 这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频繁,如果不保护善意第三人,会让市场交易充满不确定性,影响市场秩序。同时,也督促出租人及时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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