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旧法下开设赌场罪怎么判?

我之前参与了开设赌场的事,最近心里一直不踏实。听说现在判罚和以前可能不一样,我想知道按照旧法,开设赌场罪会怎么判,我这种情况会不会很严重,很担心会面临重刑,想提前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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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旧法下开设赌场罪怎么判,首先得明确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情况。 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开设赌场这种行为是按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赌博罪来处理的。这一时期的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说的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通过赌博活动来获取钱财等利益。聚众赌博就是组织、召集多人一起进行赌博的行为。以赌博为业则是把赌博当作自己主要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而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之后,就有了单独针对开设赌场罪的判罚规定。依据2006年之后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说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开设赌场的规模比较大,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或者因为开设赌场引发了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等情况。 所以,如果是在2006年之前涉及开设赌场的行为,就按照赌博罪来定罪量刑;要是在2006年之后,就按照独立的开设赌场罪来判罚。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判罚还得结合案件的各种实际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存在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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