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公务当中造成对方轻伤会怎么判?


在执行公务当中造成对方轻伤的判决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依法实施逮捕犯罪嫌疑人等正当执行公务行为,从而致使对方轻微损伤,通常是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这是因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在合理范围内造成的轻微伤害是被允许的。比如警察在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过程中,嫌疑人反抗导致自身受轻伤,警察正常履职一般不用担责。相关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 但是,如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使用武器或警械,那就不同了。若情节严重,达到犯罪程度,将面临刑事指控。例如警察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过度使用武力,导致对方轻伤,就可能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较轻且尚未达到刑事程度,那么将依法接受行政处罚。而且,如果对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不是正常执行公务的正当情形,而是执法人员故意对对方进行伤害致其轻伤,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总之,执行公务造成对方轻伤的判定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责任和处罚。 相关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