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


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串通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例如,几个同行商家联合起来诋毁另一家商家,这些商家及其相关负责人都可能符合主体条件。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类犯罪主体的规定较为宽泛,旨在打击各种形式的损害商业声誉的行为。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对他人商业声誉有一定影响,比如不小心传播了错误信息,但并非有意为之,那么就不构成此罪。故意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是出于竞争目的,为了让自己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也可能是出于报复心理等。 再者,行为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等方式来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捏造虚伪事实是指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散布则是将这些虚伪事实传播出去。比如,编造某企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在行业内广泛传播,导致该企业订单减少、声誉受损。这里的商业声誉包括企业的信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 最后,从危害结果来看,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降低导致未来合作机会减少等。其他严重情节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比如行为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主观故意、行为表现以及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