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餐饮服务个税怎么交?


个人提供餐饮服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于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例如,小李经营一家小餐馆,一年的收入是50万元,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共计30万元,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万元。然后根据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情况是个人受雇于餐饮企业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时,先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此外,如果个人偶尔为其他餐饮经营主体提供临时性的餐饮服务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适用预扣率,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