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互为债务该如何履行?
我和对方存在互为债务的情况,就是我们互相都欠着对方一些东西。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们要怎么去履行各自的债务。是有先后顺序,还是可以同时进行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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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互为债务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的情形,法律术语上也叫做互负债务。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如何履行。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当双方的债务没有约定谁先履行时,大家要一起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协议,甲要给乙一批货物,乙要给甲相应的货款,要是没有约定谁先给东西或给钱,那么甲不给货物,乙就可以不给钱;乙不给钱,甲也可以不给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假设甲应先给乙发货,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办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暂停发货,但甲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存在上述情况,否则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互为债务的情况下,债务的履行要根据是否有履行顺序以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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