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明明有能力执行法院裁定,却故意不执行。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刑事责任到底是怎么个追究法?是罚款还是判刑,具体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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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简单讲,就是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却故意不执行,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了这个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常见的比如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的;还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等等。 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那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长期拒不执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另外,如果是单位犯了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单位要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照前面说的规定来处罚。总之,法律对这种故意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是要进行惩处的,以维护法律裁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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