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赡养老人,要如何进行举证呢?
我家老人遇到了女儿不赡养的困扰。老人生活困难,很需要女儿的照顾和经济支持,但女儿却不尽赡养义务。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是不清楚具体该收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女儿没尽赡养责任。希望能了解详细的举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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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女儿不赡养老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首先,收集相关组织开具的书面证明。比如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老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出具关于女儿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说明。这些组织相对比较了解家庭情况,他们出具的证明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相关组织开具的书面证明就属于书证的一种。 其次,获取亲属或邻里的证人证言。老人的其他子女、亲戚朋友以及邻居等,如果了解女儿不赡养老人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这些证人与老人生活比较接近,能够对女儿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有比较直观的感受。同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证言也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当事人自述也是重要的证据。老人可以向法院陈述女儿不赡养自己的具体情况,比如女儿长时间不看望、不照顾自己,或者不支付生活费用等。这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规定。 另外,还可以收集其他能够证明赡养方未尽义务的证据。例如,女儿有经济能力却从不给老人支付赡养费的银行流水记录;老人因生活困难独自就医、生活无助等相关的票据、照片、视频等资料;如果女儿有打骂、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等恶劣情形的,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律上,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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