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举证?
我在经济往来中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要怎么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里,证明留置权成立都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该怎么收集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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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涉及留置权的纠纷中,举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如果留置权基于合同产生,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那就需要提供合同文本。通过合同文本,能够清晰地展现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像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的约定,运输合同里对运费的规定等。此外,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凭证也必不可少,例如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这些凭证能证实债务确实存在,而且数额明确。 其次,要提供留置物的占有证据。一方面是占有事实的证据,例如仓库的出入库记录、运输货物的交接单、加工承揽中原材料的接收记录等,这些证据能证明自己对留置物有实际的、合法的占有关系。另一方面,还需要持续占有的证据,像定期的盘点记录、监控录像等,通过这些可以显示在相关债权未得到清偿前,自己一直持续占有留置物。 最后,要拿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证据。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条款,或者双方关于履行期限的沟通记录,以此证明对方已经到了应该履行债务的时间却没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及举证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通过合理收集和提供上述证据,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关于留置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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