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要怎么证明感情不和,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现在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去证明和配偶感情不和。我不清楚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也不确定法律上对于感情不和的判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内容,顺利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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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时,证明感情不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若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比如一方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或者长期稳定地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等。相关证据可以是重婚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居住证明、照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涉及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对配偶身体上的伤害,如殴打等;虐待可能是长期的精神折磨或者对家庭成员健康、生活等方面的不当对待;遗弃则是对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不尽抚养、赡养等义务。可以提交的证据有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民法典》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比如一方多次因赌博、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有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是重要的判定依据。证据方面,例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双方来往能证明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外,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的感情状况、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的感情现状以及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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