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犯罪怎样进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人民法院对其犯的各个罪行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简单来说,就是把犯的多个罪的处罚综合起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当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例如,某人既犯了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犯了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
如果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9年,总和刑期是21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9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9年到20年之间确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此外,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以及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也有相应规定。当发现漏罪时,先对漏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如果是又犯新罪,先对新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总之,数罪并罚的规定是为了更准确合理地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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