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驳回对方的离婚申请?
我对象跟我提了离婚申请,可我不想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驳回他这个申请。我和他也没什么大矛盾,就是最近有点小摩擦,我觉得还没到离婚的地步,所以想了解下驳回申请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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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申请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离婚申请,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申请,不同的申请类型,驳回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与《离婚登记处理表》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如果是协议离婚,在冷静期内你不想离婚,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再说说诉讼离婚。当对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若你不想离婚,就需要向法院证明你们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你可以从不存在这些法定离婚情形入手进行举证和辩论。比如提供双方平时关系和睦的证据,像聊天记录、共同旅游的照片等,以此证明夫妻感情还在,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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