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可以用什么方式驳回离婚诉求?
我是离婚官司的被告,不想离婚,对方起诉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驳回对方的离婚诉求,是提供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就行,还是有其他方式呢?我该怎么做才能让法院不支持对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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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若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核心要素出发。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被告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例如,提供双方过去温馨的照片、聊天记录、共同旅游的凭证等,以此证明夫妻之间仍存在感情。也可以让亲朋好友出具证言,证明夫妻平时相处和睦,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其次,关于离婚的法定事由。《民法典》明确了一些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被告可以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这些法定事由进行反驳。若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可以提供自己近期正常生活、工作的证据,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并没有这种恶习,从而否定原告主张的法定离婚事由。 再者,若存在程序方面的问题,被告也可据此提出异议。比如,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起诉的法院不符合管辖规定,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原告在这两方面的诉求不合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方案,并提供相应证据。若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可以提供财产的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证明该财产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这样,通过在各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影响法院对整个离婚案件的判决,从而达到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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