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丢失身份证该怎么补办?


当在异地丢失身份证后需要补办时,是有一套相对规范的流程和要求的。首先,补办异地身份证有适用的对象范围。对于在本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若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的,均可申请办理。不过,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比如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等情况,是不能办理异地补办身份证业务的。 补办时所需的材料,一般来说,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方面,本人需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之后,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会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关于办理的时限和费用,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而收费标准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这些规定依据的是《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