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该如何判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判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具体刑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构成此罪,具体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 **量刑标准**: - **数额及对应刑期**: - 虚开的税款数额相对较小,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比如,数额较大一般指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数十万元以上。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其他影响因素**:除了虚开税款数额外,犯罪行为的其他情节也会影响量刑,比如虚开的发票数量特别多、手段特别恶劣、对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等。另外,是否为累犯、有无自首等从重或从轻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举例说明**:如果某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为30万元,且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照相关量刑标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其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