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如何设定?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和合作方有一些经济往来。现在对方到期没还钱,我手里正好有他们的一批货物。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设定留置权呢?想了解设定留置权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具体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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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的设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俗来讲,就是你占有对方的东西得是有合法原因的,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像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就是合法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也是合法的。这是因为法律不支持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动产来设定留置权,比如通过侵权行为占有就不行。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就是说债务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没有还。比如你们约定好了还款日期,过了这个日期对方还没还钱,这时候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还没到该还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动产的占有与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意思是债权的产生和这个动产之间得有直接联系。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没给加工费,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就可能有留置权。不过企业之间进行留置不受这个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间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促进商业交易的顺畅进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当满足上述条件时,留置权自动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另外约定。但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要是因为保管不善导致留置物损坏或者没了,债权人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当然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但这个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要是债务人过了这个期限还是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商量把留置物折价抵偿债务,也可以依法把留置物进行拍卖、变卖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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