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找不到了该如何解决?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现在到了还款时间,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对方,人也找不到了。我很着急,也很担心这笔钱要不回来。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途径上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权益,把钱追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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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欠钱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来解决。 首先,如果债务人失踪已满二年,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并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债务。 若尚未满两年,债权人仍然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还钱。法院在立案后,若无法直接送达传票给债务人,一般会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在这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比如双方订立的欠条,多次催要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并且,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对方不执行判决,债权人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关概念: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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