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联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该如何转让?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有一些关联公司。现在涉及到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问题,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关联公司之间债权转让要怎么做,债务转让又有哪些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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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有着明确规定。 首先来说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把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能转让,比如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像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如果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当关联公司协商一致后,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且必须通知债务人,要是没通知债务人,这个转让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而且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 接着讲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要是债权人没有明确同意,那么这种债务转让是无效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表态,要是债权人没作表示,就视为不同意。同时,债务转让也要求债务本身是有效的,并且具有可移转性,像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特定债务人需亲自履行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不作为义务等是不能转让的。 总之,关联公司之间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都要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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