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如何废除的?
我最近在研究公司注册相关法律,了解到以前 有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在好像废除了,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废除这个罪名是基于什么考虑,废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对现在公司注册会有哪些实际影响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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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废除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对此作出了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比如一些金融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改变主要是因为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基础发生了变化。
以前,《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现在,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该罪名不再适用。
相关概念: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就是公司在注册时,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公司在注册时,股东可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资本,不需要马上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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