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女儿离婚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瘫痪女儿的离婚案件,如果女婿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若不存在,仅因女儿瘫痪这一事实,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女儿瘫痪这种需要照顾的情况下,女婿有义务照顾和扶养她。 若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女儿瘫痪生活困难,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儿,也可能会判决女婿给予女儿一定的经济帮助,以保障女儿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