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容错机制后,哪些情形不认定为渎职罪?


湖北省出台的容错机制是为了鼓励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过程中积极探索,避免因一些非主观故意的失误而受到不合理的责任追究。要明确哪些情形不认定为渎职罪,需要先了解渎职罪的基本概念。 渎职罪,通俗来讲,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了37项具体的渎职犯罪罪名。 根据一般的容错机制原理以及相关法律精神,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渎职罪: 首先,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改革创新本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比如在一些新兴产业的管理和扶持政策制定中,工作人员按照上级鼓励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扶持手段,但由于经验不足导致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只要在决策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并且是为了推动工作、促进发展,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认定为渎职罪。 其次,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例如在突发的自然灾害救援过程中,由于灾害的突然性和破坏力超出预期,导致救援工作在某些方面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一定损失,但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这种情况就不应认定为渎职罪。 再者,在集体决策中,个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最终决策出现失误造成损失的。当进行集体决策时,如果个人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对决策方案提出了合理的反对意见,但最终决策还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并导致了不良后果,那么提出反对意见的个人不应被认定为渎职。 最后,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虽然可能不符合常规程序,但没有谋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比如在应对公共安全危机时,为了迅速控制局面,工作人员采取了一些超越常规权限的措施,但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也通常不会认定为渎职罪。 不过,具体的情形还需要结合湖北省出台的容错机制的详细规定以及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过程以及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容错机制既能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又能防止有人借此逃避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