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有哪些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实际上已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立案标准主要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未经授权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该罪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因为公民个人信息对日常生活及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至关重要,一旦被侵犯,可能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阻碍公民在社会各方面权益的实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例如,有人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后卖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该信息实施了盗窃等犯罪行为。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比如,明知他人要进行诈骗活动,还向其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最后,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