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医疗保险外用药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偿吗?需要车主自己赔偿吗?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伤者医疗保险外用药费用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规则。 首先,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医疗保险外用药费用。在我国,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对医保外用药费用不予赔偿。然而,这种约定并非绝对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医保外用药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对医保外用药费用进行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如果医保外用药免责条款属于上述无效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拒绝赔偿。 其次,如果保险公司确实依据有效的合同条款不承担医保外用药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是否由车主承担,需要看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如果车主是侵权人,在保险公司不赔偿医保外用药费用的情况下,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能够证明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也会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