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责任?


在探讨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是有垫付义务的,但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者还是醉酒驾车的致害人。而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明确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这些财产损失在醉酒驾车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赔,由致害人承担。 此外,虽然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人身伤亡部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部分法院的判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通常还是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之后再向致害人进行追偿。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车的交强险责任承担情况比较复杂。对于抢救费用有垫付和追偿的规定,对于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身伤亡部分在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致害人最终要为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