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时该如何清偿?
我公司破产了,我知道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但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些罚款要怎么去处理和清偿。我担心处理不当会带来后续麻烦,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要按照什么流程和方式来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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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而行政机关的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企业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里面并没有将行政机关罚款列为可清偿的债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它不能像普通债权那样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从法律原理来讲,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罚款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其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将行政罚款列入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可能会使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违背了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原则。所以,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行政机关的罚款通常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不过,行政机关依然有权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企业的出资人、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追究罚款责任,但这与破产债权的清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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