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诈骗罪的罪数形态是怎样的?

我买了份保险,最近听说有人为骗保会干些别的违法事儿,像故意制造事故啥的。我就想知道,如果一个人在骗保过程中还犯了其他罪,这在法律上算几个罪,是一起算还是分开算,保险诈骗罪的罪数形态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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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诈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罪数形态,我们需要从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的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比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纵火焚烧保险标的,既构成保险诈骗罪,又构成放火罪,此时应按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这种规定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不能简单地以一罪论处。 其次,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况。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进行保险诈骗,但该伪造行为同时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因为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虽然该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法益,但如果按照数罪并罚,会对行为人造成过度的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此外,还有牵连犯的情形。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在保险诈骗中,如果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比如为了实施保险诈骗而先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于虚构保险标的。对于牵连犯,理论上一般也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总之,保险诈骗罪的罪数形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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