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要求支付服务费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居间人要求支付服务费时,有诸多要点需要留意。
首先,要明确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促成合同成立指的是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只要合同成立就行,合同生效与否不用考虑。比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没生效,这不影响居间人请求支付报酬。但要是促成的合同是无效或可撤销的,那就不能算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其次,要警惕委托人逃避支付报酬的情况。居间合同可随时终止,有时委托人会为逃避支付报酬,故意拒绝居间人已完成的中介服务,然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过,居间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丧失报酬请求权,因为报酬请求权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再者,关于报酬的约定与确定。委托人是否给付报酬及支付数额,原则上按居间合同约定,约定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要是合同对报酬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商业交易习惯确定;还解决不了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要考虑居间人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等因素 。
另外,要清楚报酬的给付义务人。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报酬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里,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最后,保密约定也不能忽视。若签订居间合同时,委托人要求居间人对其姓名、商号等保密,居间人就应遵守约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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