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怎么释义?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一些竞争方面的纠纷,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能解决,我看到第二十八条但不太理解意思。想问问这条法律具体是什么意思,它对我这种商业竞争中的问题有啥作用,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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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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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这条法律针对的是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调查工作,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企业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当相关主体出现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例如拒绝提供相关资料、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等,就违反了此条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也就是说,会要求违法的个人或单位停止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并配合完成调查工作。对于违法的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的单位,则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可以”意味着监督检查部门会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罚款以及罚款的具体金额。这条法律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监督检查部门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维护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促使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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