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朋友之前因抢夺被抓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是怎样的,比如抢夺财物价值多少算犯罪,哪些情形会从重处罚等,想弄清楚这些好帮他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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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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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抢夺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简单来说,一般抢夺财物达到一定价值就会构成抢夺罪。 二、“数额较大”的特殊情形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抢夺财物价值标准降低一半就可能构成犯罪。 三、 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第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有这些情节时,会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 四、 宽严相济的规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总之,这个解释对抢夺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准确认定和处罚抢夺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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