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认定抢夺犯罪,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抢夺罪的入罪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当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就构成抢夺罪。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等。这些情形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即使抢夺数额未达标,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在量刑方面,抢夺公私财物,具有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具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些情节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 另外,该解释还对抢夺罪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作出了规定。例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这个司法解释对抢夺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夺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