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在哪些情形下会无效?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多种情形会导致这类协议无效。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通俗来讲,如果个人或者没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所签订的挂靠协议就是无效的。例如,张三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他借用了A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工程合同,这个挂靠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挂靠协议也会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一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却没有经过招标程序,或者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那么基于此签订的挂靠协议同样不被法律认可。比如,一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招标,但发包方直接让挂靠企业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下的挂靠协议是无效的。 再者,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也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协议的履行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况,即使协议在形式上存在,也不会被法律保护。 另外,如果挂靠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挂靠协议约定的工程施工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这种协议显然是无效的。 总之,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存在诸多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形,签订和履行这类协议时,相关方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因协议无效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