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四千元外债是否属于诈骗罪?
我有一笔两万四千元的外债收不回来,对方一直拖着不还,我怀疑他是诈骗。但又不确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想了解下判断两万四千元外债构成诈骗罪的具体标准和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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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两万四千元外债是否属于诈骗罪,不能仅依据欠款金额,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存在欺骗行为。例如,借款人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如谎称生病急需用钱治疗,实际上是用于赌博挥霍,且没有归还的打算,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诈骗。 其次,关于数额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万四千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最后,还需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只是暂时无力偿还欠款,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诈骗罪。比如,借款人因突发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借款,但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动,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总之,两万四千元外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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