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否可行?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是一个在特定情形下可行的操作。这涉及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俗来讲,如果员工因为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在医疗期结束后既不能做原来的工作,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也做不了;或者员工本身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给了培训机会或者调整了岗位,还是不能胜任;又或者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单位和员工又商量不出一个变更合同的办法,在这些情况下,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不过,单位要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比如,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需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员工未达标的证据;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仅仅是随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时,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是否可行,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