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是否须向要约人作出?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对方给我发了一个要约。我心里是想答应的,但是不确定承诺是不是一定要发给要约人。我担心发给其他人会不会不算数,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承诺的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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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承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承诺是否须向要约人作出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意味着承诺是受要约人针对要约人的要约所作出的回应。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与特定的相对人达成合同。只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表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才有可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所谓的“承诺”,由于该非要约人并没有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不存在与受要约人达成合意的基础,合同自然无法成立。 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只有向甲作出同意出售货物的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可能成立。如果乙将承诺发给了丙,而丙并没有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那么乙发给丙的“承诺”不能在甲和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使合同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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